东莞市大朗镇环保专业基地第二次规划调整

一、规划名称及概况

  规划名称:东莞市大朗镇环保专业基地第二次规划调整

  建设单位:东莞市兆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规划调整方案结合东莞市印染行业现状及基地生产状况,充分考虑流域环境容量、企业规模、集聚式管理及污染控制水平等问题,对基地现有规模进行调整,并保持基地一期和二期工程(已建成)不变的基础上,二期工程(未建)四栋厂房内增加楼栋层数原来的五层增加到七层,同时为进入基地的漂染企业提供生产、办公地点,促使基地企业提升生产工艺水平,进一步改善区域环境质量

  规划调整规模根据20221124日的大朗镇镇委委员、副镇长联席会议纪要[2022]48号文件内容,大朗镇环保专业基地拟开展第二次规划调整工作,即将原规划范围内的B03-2地块(共49.6亩)拟调整为一类工业用地,并调出基地。本次拟调整的B03-2地块原规划建设有2栋5层工业厂房,产业功能为洗水印花区,总建筑面积为14165平方米。为了配合镇政府落实好本次基地用地规划调整工作,同时保持基地生产规模、建筑厂房面积以及排污指标不变以保障基地能继续承接东莞市洗水、印花产业的转移需求,拟将基地B03-2地块原规划建设的2栋厂房的建设指标(即建设面积14165平方米)调整至B2地块,同时增加B2地块的建设面积和容积率。第二次规划调整后,基地总面积变为128573平方米,生产规模为毛衣洗水12.1万吨产品/年、牛仔洗水2.8万吨产品/年、印花0.4万吨产品/年、漂染1.5万吨产品/年,合计16.8万吨产品/年基地生产废水产生量控制在14970m3/d以内

 

二、规划调整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与减缓措施

  规划调整后,基地入驻企业排放的工业废水和工作人员产生的生活污水,可能对周边地表水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各企业排放的工业废气、燃料燃烧废气、车辆运输尾气会对周边大气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基地运营期噪声主要源于生产运营过程各类设备运转发出的噪声;企业生产运营过程中会产生一定数量的生活垃圾、一般工业固废和危险废物。规划实施过程中可能发生废水、废气事故性排放,有毒有害原料储运过程发生泄漏等环境风险事故。

规划实施后拟采取的环境影响减缓措施包括:实施环境准入清单化管理,严格项目环境准入;加强对入驻企业的管理,提高环境管理水平,健全管理制度体系;建立健全基地环境风险防控机制,提出相应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及应急预案;落实规划环评报告提出的各项环境影响减缓对策和措施等。

 

三、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东莞市大朗镇环保专业基地第二次规划调整内容符合国家与地方的产业政策,符合广东省、东莞市各类环保规划以及相关环保政策。规划的实施具有明显的社会经济效益,对做强做精大朗镇毛织产业链、推进产业转型升级、提升大朗毛织品牌具有重大战略意义,规划实施有利于推动与毛织产业有关的配套漂染、牛仔洗水企业入驻大朗环保基地以整合产业链、降低成本,提升运营效能

  规划实施会对区域资源、环境产生一定的压力,对区域环境质量带来一定的影响。规划将采取更严格的环保措施,同时进行区域污染削减,缓解对区域资源环境的不利影响。根据本规划环评报告提出的优化调整建议,并严格落实三线一单约束以及本评价提出的各项环境影响减缓措施、风险防范措施后,东莞市大朗镇环保专业基地规划调整的实施具有环境合理性。

 

四、征求公众意见的范围

  关注本规划调整及周边环境影响区域内的有关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相关领域专家学者、居民等公众,可针对目前基地周边环境质量现状、带来环境影响的可接受程度、拟采取的环保措施以及其他与环保相关的方面提出意见及建议。

 

五、公众提出意见的方式和途径

  任何单位和个人如想详细了解本规划调整及环评的有关情况,可在公示期内登录建设单位东莞市兆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官网http://www.zhaofenghuanbao.com/下载查阅《东莞市大朗镇环保专业基地第二次规划调整环境影响报告书》(征求意见稿);或至建设单位处查阅纸质报告书。

公众可通过填写公众意见表http://www.zhaofenghuanbao.com/下载,或向建设单位索取)并提交至建设单位,反映与本规划环境影响有关的意见和建议。

 

六、公众提出意见的起止时间

  公示期限:自本公示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建设单位及联系方式

  建设单位:东莞市兆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广东省大朗镇富民工业城水新路239

  联 人:马贵长

  电    话:0769-83203333

      E-mail332755042@qq.com

                             

莞市兆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2341日       

 

附件一:《东莞市大朗镇环保专业基地第二次规划调整环境影响报告书》(征求意见稿)

附件二:公众意见表(模板)

2023年4月3日 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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